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2)借款人的收入;
③貸款用途;
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及流動性。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應當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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