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或者配偶應當在本市已辦理了用於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該貸款尚未結清2、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規定期限,且申請時屬於正常繳存狀態;3、申請人、***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雙方或者壹方作為***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4、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5、申請人或者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6、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7、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下稱《商轉公貸款規定》)的擔保(抵押或者質押);8、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的時間為準,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