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五條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設立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未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屬於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第五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優惠稅率,定期享受減稅、免稅優惠。 本法施行後,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繼續享受,直至期滿。 但是,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稅率的,優惠期自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