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試營業制度。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除需前置審批方可經營的外,在當地工商所備案後試經營三個月。試運營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三個月後繼續經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享受優惠政策。
2.優惠的收費政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為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設立專門窗口,提供高效、優質、快捷的服務。對畢業2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自首次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費、註冊費、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稅收優惠政策。對創辦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稅務機關按照相關政策,在規定期限內為創業者辦理減免稅手續。對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並從事個體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條件和政策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優惠貸款政策。各級財政要結合實際安排專項資金設立大學生自主創業擔保基金,為申請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擔保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向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傾斜小額擔保貸款,簡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登記失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和其他形式的小額貸款。從事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按規定享受貼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