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不容易激化矛盾。
(2)申請人民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經司法機關確認的人民調解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3)如果雙方當事人已就仲裁條款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將該條款提交仲裁。壹旦選擇仲裁,就會安排仲裁。
超出法院對雙方爭議的管轄權;
(4)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雙方也可以進行調解。
2、
(1)借錢不是民事糾紛中的財產糾紛,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2)借款人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履行還錢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借款人應按約定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謹慎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