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備案須知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不應從事借(存)貸活動,下述五種情況不屬於私募基金備案範圍:第壹,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第二,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第三,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第四,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第五,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