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並且明確規定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房產不得抵押,但是這些事業單位可以以自己的房產抵押其債務,並且其設定的抵押必須是自己的所有權,也就是房產寄宿,但是妳的情況不屬於這種情況;
首先,什麽是具有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在中國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因為妳按照妳的生活常識就可以得到。現在醫院和學校早就商業化了(義務教育事業單位,大學除外),所以妳的幼兒園是不是企業單位不是本案的關鍵。
關鍵是妳辦的幼兒園不是企業,妳的幼兒園對妳的房子沒有所有權,換句話說,房屋登記的產權人不是幼兒園。
借款時是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房屋和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自己,所以銀行要求主張抵押,妳關於幼兒園使用的抗辯不予支持;
至於妳和幼兒園的關系,那是另壹回事,借或者租都有可能。那是另壹回事。比如妳的幼兒園在別人的地方租了壹塊地經營,在妳租賃期間,銀行要求行使抵押權。房子出租人說我把房子租給幼兒園了,妳們銀行和法院不能充當抵押權。妳認為這種辯護可能嗎?
當然,銀行有權充當抵押。按照妳抵押和租賃的先後順序,有可能遵循“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或者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但不是這樣的,因為幼兒園是妳自己辦的,房屋所有權是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