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立醫院資產能否做抵押擔保
1、私立醫院資產不能做抵押擔保,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註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二、如何設立抵押權
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綜上所述,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