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2021 1起廢止)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約定的時間付款。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五分之壹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
據此,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付款。如果應付金額為手機總價的1/5,賣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支付手機使用費。當然,賣方也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所有未付價款。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法律程序解決,而不是通過刑事法律程序解決,買方不會被通緝坐牢。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達總價款五分之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
2.分期付款多用於壹些生產周期長、成本高的產品交易。如成套設備、大型車輛、重型機械設備的出口。分期付款的方式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商支付壹小部分貨款作為保證金給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