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功能
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信用發揮其作用的前提,它保證了讓與人和受托人遵循壹定的規則達成交易,保證了經濟運行的公平和效率。有三種功能:
1.社會信用體系具有記憶功能,可以保存失信者的記錄。
2.社會信用體系具有揭示、揚善懲惡、提高經濟效率的功能。
3.社會信用體系具有預警功能,可以防止失信行為。
03指導思想
《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二五”規劃為指導。在完善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體系的基礎上,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重點推進誠信文化建設,建立失信行為激勵和懲戒機制,支持行業信用建設、地方信用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為目標,以人為本,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
04含義
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水平較低,信用秩序較為混亂,大量信用缺失的存在阻礙了市場體系的健康成長,成為市場機制基本配置資源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