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由登記機構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記載他項權利,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經依法處分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人應當自處分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