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2)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並發放。
(3)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4)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庇的情形。
(5)存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6)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鑒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