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①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②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③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④質押擔保的範圍。⑤定期存單確認情況。⑥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⑦質權的實現方式。⑧違約責任。⑨爭議的解決方式。⑩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質押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後於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3)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