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以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還本付息為條件,貸出貨幣資金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