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充足率監管
充足合理的資本是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經營的基本條件;
指標要求:充足的資本有利於金融機構在發生意外損失時彌補流動性不足,保護投資者利益。巴塞爾協議ⅲ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普通股構成的核心壹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5%,成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最基本標準。
2.資產流動性監管
資產流動性監管是為了保證資產和負債具有必要的流動性,保證金融機構在正常情況下的償付能力。
3.業務範圍監管
業務範圍監管是指為了分散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進行監管。業務專業化可以避免混業經營的不利影響。
4.貸款風險控制
(1)嚴格限制大額貸款;
(2)對行業或部門集中貸款的控制。
5.外匯風險管理
目標:使國際收支和匯率適應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包括貿易項目管理、非貿易項目管理、資本項目管理、匯率管理和黃金管理。
6.儲備管理
適時適度地調整準備金,既可以防止商業銀行資產的過度擴張,又可以保證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7.存款保險管理
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存款經辦機構根據存款的規模和期限,按照壹定的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投保存款機構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保險機構將在壹定限額內支付給存款人,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