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是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退休職工發放的抵押貸款。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壹定年限及以上(年限因城市而異,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