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179號)對此有明確規定:
壹、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支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利用住房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是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邢弢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邢弢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發放給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第壹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