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糾正。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