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人黑名單的影響如下: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4)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情形有哪些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