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該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項債務屬於同壹類型,債務人的清償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應當在清償時指定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到期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受償;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