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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詢證函必須回復嗎?

不壹定。

主要分兩種情況:

1、收到的是積極式詢證函,無論詢證函記錄如何,都要求被詢證人回函。

2、如果是消極式詢證函,當詢證函記錄與被詢證人記錄壹致時不回函,僅當詢證函記錄與被詢證人記錄不壹致時回函。消極式詢證函應在下列情況同時滿足時才應當使用:

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②、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③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報。

④、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人不認真對待函證。

詢證函的分類:

1、銀行詢證函:

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完整的銀行詢證函壹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托存款、委托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2、企業詢證函:

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3、律師詢證函:

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4、其他詢證函:

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的保險合同條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註冊資本情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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