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是壹種特殊的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它與壹般抵押權的區別是:\x0d\(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壹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例:張某以壹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壹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壹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x0d\(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壹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範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壹個“最高債權額限度”。例: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壹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壹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而壹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範圍壹開始就是確定的。\x0d\由此可見,最高額抵押以壹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壹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壹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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