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質押或抵押貸款,是指企業以已經獲得的,或未來可獲得的碳資產作為質押物或抵押物進行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融資的業務模式。在碳交易機制下,碳資產具有了明確的市場價值,為碳資產作為質押物或抵押物發揮擔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而碳資產質押/抵押融資則是碳排放權和碳信用作為企業權利的具體化表現。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碳資產的占有和處分權利(表現為是否過戶)。作為活躍碳市場的壹種新型融資方式,碳質押/抵押融資業務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具有環境、經濟的雙重效益。
可以作為質押物或抵押物的碳資產是廣義的,包括基於項目產生的和基於配額交易獲得的碳資產。目前,我國基於項目的碳資產融資(即或有的CCER用於質押/抵押)案例較多,而基於排放權交易下的碳資產融資(即已獲得的碳配額或CCER用於質押/抵押)起步相對較晚。由於企業已經獲得的碳配額或CCER屬於企業現有資產,在質押過程中易監管,變現風險小,因而近年來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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