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有四個顯著特點:
(1)租賃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形式需求。租賃公司首先要審查租賃物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權的真實性,然後簽訂租賃物的售後回租合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2)售後回租合同實際上是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融合的結果;
(三)回租行為不影響租賃物的實際占有和使用;
(4)回租的目的是解決承租人自有資金或流動資金的不足。
為什麽回租值得提倡?這要從售後回租的本質來分析。售後回租是壹種特殊的產權交易。標的物是固定資產。出租人從承租人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後,通過售後回租合同將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處分權,而且只是有限制的處分權。第壹,出租人的任何處罰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二,根據售後回租合同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在租金全部收回後,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某種意義上,回租類似於抵押貸款(從法律上講,回租和抵押貸款不能混為壹談,回租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債權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權屬於債務人),售後回租的本質只是壹種融資。
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都是間接融資行為。不同的是,前者是新增固定資產,後者是將現有資產變現,即盤活現有資產。在當前國企深化改革中,盤活存量資產,實現資產重組,遠比擴大資產規模重要。因此,應該大力提倡和推薦售後回租的方式,使之更加規範,在法律上更加明確,在政策上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