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票是指由債務人對債權人開出的,承諾到期支付壹定款項的債務證書。按照資本主義國家票據法的規定,期票到期如不是偽造的或過期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償付,否則債權人可訴諸法庭。
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加入流通。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轉讓,轉讓後的期票到期不能償付,背書人有付款的責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銀行申請貼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
擴展資料
歐洲期票的發行:歐洲期票的發行程序,實質上是以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期票發行安排人,將壹組準備提供中期的期票承購義務的金融機構與期票發行人聯接起來的過程。期票發行安排人的作用與歐洲債券發行中的經理人的作用基本壹致。
以可循環承購貸款為例,首先期票的發行人、承購人和安排人將為發行歐洲期票達成壹個原則貸款協議,根據這壹協議,作為承購人的金融機構同意在壹定的年限內(很少超過10年)承購發行人所發行的可流通的短期歐洲期票。
正常情況下,承購人希望將準備發行的期票全部銷售給公開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自己收取壹定的年度承購費作為承擔中期承購責任的補償。壹旦承購人獲得部分配售的歐洲期票後,承購人將繼續收取承購費,並同時獲得投資於歐洲期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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