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壹套房產價值654.38+0萬元,從銀行貸款60萬元,剩下的40萬元就是房產價值的殘值。同時,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財產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擴展數據:
抵押權是壹種價值權利,控制著抵押物的價值。即使我們承認土地和房屋在實現抵押權時應壹起拍賣,也不能得出抵押權人可以就所有出售價值優先受償的結論。
抵押物價值的實現和抵押物的價值絕對不是壹回事。僅僅因為抵押物價值的實現需要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同時轉讓,就可以違反當事人的約定任意擴大抵押權所能支配的抵押物價值的範圍。
在這方面,如果土地上已經建有房屋但僅抵押了土地使用權,則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建造房屋的處理方法應保持壹致。因為抵押協議只針對土地使用權或地上房屋所有權。
兩者都涉及到抵押實現時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產生差異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進行抵押。
抵押房地產需要拍賣時,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可以依法與抵押財產壹並拍賣,但新增房屋拍賣所得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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