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債置換是指地方政府在利率適度的條件下,通過借新債來還舊債,將所欠的債務順利的延後的壹種方式,用來緩解地方債務的壓力。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置換時存量上的調整,允許地方把壹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債務轉換成為地方政府債券,直接目的就是調整地方債務存量結構。
地方置換債券將分為壹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壹般債券針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最終由壹般公***預算收入還本付息,專項債券針對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最終由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
法律依據:《關於2015年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二條 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
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信托、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壹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