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的經營範圍裏可以有汽車租賃。但是,只要不以汽車租賃為主業,個體戶的經營範圍裏沒有汽車租賃,也可以偶然出租自有汽車,只要依法納稅就沒問題。
汽車租賃是指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從擁有權中分開,出租人具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交換使用權利的壹種交易形式。
汽車租賃業被稱為交通運輸服務行,它因為無須辦理保險、無須年檢維修、車型可隨意更換等優點,以租車代替買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擴展資料:
壹、個體經營戶的定義包括
(壹)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單位。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壹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