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活動。
前款所稱公積金貸款,包括普通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組合貸款。
普通公積金貸款,是指單純的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職工在本市購房並辦理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公積金組合貸款)後,又以公積金貸款償還該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壹部或者全部。公積金組合貸款,是指普通公積金貸款無法滿足職工購房需求時,職工向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申請的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組合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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