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四條: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可以采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產權人可以自願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的方式,對與被拆遷房屋具有相同產權限制條件的房屋進行補償。已登記的商品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低於壹比壹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於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小於3%的,產權人可不再支付超出面積的房價款。安置補償最遲應在產權人遷出之日按約定支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築和歷史違法建築的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產權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