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按本市規定繳納自住住房租金;
(4)退休;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且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0周歲、無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港、澳、臺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自住住房,僅限本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