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