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已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全國統壹的林權證且無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個人和企業的林木資產作為貸款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的,必須同時出具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抵押林木資產的聲明或決議。
2.森林或者林木資產抵押時,林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林權證載明的林地使用期限。同時,抵押期限必須長於貸款期限。
3.林權抵押率不能超過50%。林權價值是由林權和林地使用權共同決定的,需要由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的準入應符合《中國銀行外部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4.抵押的林木資產應當購買森林火災保險,受益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投保。
(回答時間: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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