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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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貸款風險評估應在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基礎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進行全面、動態的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談、監管問詢、責令停業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防範資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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