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