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2、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壹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憑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壹。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