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而根據財政部《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0號)第七條規定,獎勵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不符合不征稅收入。
壹雖有資金撥付文件但沒有規定資金專項用途,且明確作為當期收入處理;二是企業也未能確定資金的具體用途;三是企業未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