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6、公積金,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