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和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