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償還購買和建造自住住房的貸款本息;
出租自住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退休了;
出國定居;
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並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為取款的,還須提供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