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經審查,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