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 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2、2018年1月5日中國銀監會為彌補監管短板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出臺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18]2號)(下稱《辦法》),《辦法》的出臺不僅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也為委托貸款相關的涉稅業務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3、《辦法》規定,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同時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4、劃重點:
(1)、資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資金,需要交給銀行專戶,不是銀行的資金。
(2)、三方簽訂的是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但銀行在其中只是代理服務,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項的壹方。
(3)、商業銀行向委托人而不是借款人收取代理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