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期至,C公司無力還款。A公司遂以B銀行為被告,C、D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法院認定,委托貸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不具有還款義務和保證義務,故判決應由C公司及其連帶責任保證人D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A公司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在其上訴狀中A公司對委托貸款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理由是:B銀行(被告)的營業執照上“經營範圍”中並無明確i已栽“委托貸款”的內容,因此,B銀行無權經營委托貸款業務,是違規操作,從而A、B、C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B銀行應對其故意過錯負全責。A公司關於“銀行不能做委托貸款”的主張究竟有無道理?有無法律依據?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已經超出了解決上還具體糾紛本身所具有的意義,而涉及金融業監管和金融機構的自律經營,本文試圖加以探討。二、幾種觀點1.肯定說及其依據對銀行能否做委托貸款業務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1)從法律上看,並無明文禁止銀行做委托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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