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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違法行為?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挪用或挪用銀行或客戶的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為謀取私利向親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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