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擔保規定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人的義務是什麽?
貸款人的義務如下
1.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2.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
3.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的,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4.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