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進行接管。央行接管出現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接管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名稱;
2.接管的原因;
3.接管組織;
4.接管期。
接管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自行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進行。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因下列原因終止:壹是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時間屆滿;第二,接管期限屆滿前,銀行已恢復政策操作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被依法合並或者宣告破產。
停止
1.該銀行因解散而終止。銀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請解散;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解散。
2.銀行因撤銷而終止;
3.銀行因破產而解散;
4.銀行清算。
它的程序:
壹、支付清算費用;
b、還清拖欠員工的工資;
C.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
D.優先償還債權人的利息;
E.償還其他壹般債權人的債務;
F.股東分配剩余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