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是基於應收賬款而產生的業務,保理公司除了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向申請人追索外,還可以根據合同法79條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索。而流動性貸款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索的根據在於民法上的代位求償,法律基礎和適用條件完全不同。
從結果上,保理融資和流動性貸款其實也是有區別的,流動性貸款只管提供融資就成,而保理業務在制度上就有規定,保理業務是從事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壞賬擔保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業務。
這意味著保理商在開展保理業務時至少發揮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職能,所以從理論上的結果也和流動性貸款有所不同。只不過現在保理商在開展業務時重融資而輕管理,保理業務的其他職能很少發揮,反而給保理業內和市場中帶來保理就是貸款重大誤區。
需要呼籲同業註意的是,我們要加強理解保理和貸款的區別,不能放任保理就是貸款這樣簡單粗暴的觀點在行業內流通。長此以往,不僅會給保理從業者在日常操作中帶來誤解,更會給監管部門和立法者引發誤會。
試問保理如果就是貸款,那監管部門直接用最放心的銀行做不就完了,或者用基本收編的小貸公司做也成,幹嘛要費心費力培育壹個已經異化的“保理市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