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憑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提取證明;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憑有效提取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在國外及港澳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證明;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有效提取證明;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繳納房租的有效提取證明;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存儲戶滿兩年未重新就業,職工戶籍已遷出本市,非本市戶籍職工已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