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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融資業務與傳統質押的區別

1.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品由物流監管企業代質權人占有。傳統上,質押只有在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生效。由於直接占有質押品並不現實,引入物流監管企業是必然選擇,物流監管企業將根據商業銀行的委托占有質押品,充分發揮倉儲優勢對質押品進行監管。

2.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品大多處於動態流通狀態,是浮動的。目前,商品融資業務中的當事人多采用動態監管模式,事先約定質押物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礎上,質押物可以置換,用於流通交易。與強調質押財產的固定性和專用性的傳統靜態質押相比,它更具靈活性和適用性。

3.商品融資業務中的商品質押在壹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質押適用的“壹物壹權”原則。在商品融資業務中,出質人提供的質押物壹般為大宗商品,具有集合性和不特定性的特點,多采用滾動質押方式,造成壹物多權的現象。

4.商品融資業務倉單質押模式下的倉單多為非標倉單。由於商品融資業務適用範圍廣,商業銀行主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流動性是否符合預期標準,融資項下的商品成為業務發展的重點,因此倉單是否為標準倉單並不是業務審核的重要因素。

5.在商品融資業務中,參與質押的各方具有多重角色。貸款人既是債權人,又是質權人,還是監管客戶;物流監管企業既是倉庫保管員,又是質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即實際監管人);借款人既是債務人,又是出質人和存款人。可以說,商品融資業務中的質押關系,既是物權法、擔保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借貸關系、倉儲關系、委托關系等合同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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