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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催收是對不良貸款 (包括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的催收。呆滯貸款指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 (含展期後到期) 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 (含展期後到期) 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或呆賬貸款)。[1] 中文名 貸款催收 定義 對不良貸款 (包括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的催收 催收不良貸款的方法: ①動用利率杠桿,采取加息、罰息辦法催收。②停止增加新貸款,提前收回舊貸款。③采取法律手段催收。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品,追索擔保人責任,直至對企業采取破產還貸。④以貸促收,對於暫時經營有困難但產品有銷路、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通過增加啟動資金,幫助企業搞好生產經營,以化解和收回不良貸款。⑤通過行政或經濟手段催收。對經營有困難,自身難以扭轉局面,但能與其他企業 “融合”,且有發展潛力,可通過行政行為或銀行出面采取租賃、兼並等各種形式合作經營,以搞活存量,化解和催收不良貸款。